学校章程
长沙市长郡梅溪湖中学章程
(2016年11月23日第一届教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7日第三届教代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序 言
根据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长沙教育整体规划,长沙市政府在大河西先导区(现湘江新区)梅溪湖国际新城核心片区建立长沙市长郡梅溪湖中学,学校于2012年9月正式开学。
学校秉承“朴实沉毅”的校训,弘扬“质朴、笃实、沉静、清毅”的校风、“勤朴、务实、沉心、严毅”的教风和“淳朴、稳实、沉思、弘毅”的学风,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确立“以学生成长、教师发展为本,追求学校特色与卓越发展”的办学思想和“培养可持续发展的人,让学生赢在终点,赢得未来”的育人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市长郡梅溪湖中学,英文表述为Changjun Meixihu School of Changsha,学校住所为长沙市湘江新区梅溪湖踏雪路99号,邮政编码为410205,官方网址为http://cjmxh.csedu.gov.cn/;微信公众号为cscjmxh。
第三条 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长沙市教育局主管,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是初中三年制、高中三年制完全中学,按照教育局招生政策招生或义务教育阶段配套政策入学,办学规模为长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学校是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办学活动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尊重学校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第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在教育人才引进、学校招生、中层干部任免、经费管理、办学行为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和推进自主管理模式,建设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改革创新示范学校。
第六条 学校实行集团化办学策略。按照“和谐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国际化发展”的发展思路,践行“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基”“成才先成人”的育人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成立长郡梅溪湖中学教育集团,按照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管理集团学校。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长郡中学优秀的文化传统,建设富有长郡梅溪湖中学特色内涵的校园文化。
第九条 学校校徽主体是篆刻“长郡”二字,右下角的“2012”为长郡梅溪湖中学创建年份;外围环绕长郡梅溪湖中学英文名称“CHANGJUN MEXIHU SCHOOL OF CHANG SHA”和校训“朴实沉毅”字样;主体颜色由如土地般“朴实”黄和如大海般“沉毅”蓝组成,两色交错呈登攀梯形分布。(如图)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1.5:1,旗面尺寸为240×160;旗面颜色为“沉毅”蓝。旗面主体部分为长郡梅溪湖中学校徽和长郡梅溪湖中学校名及其英文名称。(如图)
第十一条 学校以1912年由黄铭功作词的《雄兮古潭州》为校歌。
第十二条 学校以每年9月10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实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纪委书记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市长郡梅溪湖中学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登记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和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德育工作分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德育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中共党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参与制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参与拟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参与拟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参与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七)参与学校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共青团组织,学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的依靠力量。学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作用,保障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担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上报机制。学校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培养学生核心素养,构建分层递进的德育目标和学生自我管理体系。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鼓励教师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形成全员参与的德育文化氛围。学校建立团委和学生会、年级和班级、社团和义工的自主管理与自我教育平台,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意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主抓。建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建立校级干部牵头,中层干部领办,各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
(一)教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德育、班主任管理和团队工作;
(二)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课程计划,负责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
(三)教科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教改教研、教研组管理;
(四)督导室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教育数字化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教育教学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分部(初中部、高中部)管理。学校建立支部书记、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支部书记、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
(二)教研组长负责本学科组教师的集体教学研究和学科课改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组织本组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按照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活动,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活动型课程三大课程体系,建设富有长郡梅溪湖中学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有关体育、艺术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良好的健身习惯,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艺术审美能力。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 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监督和检查,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发展中心,建立学生心理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设相关心理健康课程,规范心理健康监测,完善心理预警干预,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设智慧校园,打造“互联网+”教育平台,推进教育数字化覆盖全校。学校建设高标准学科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直录播教室、监控室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和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建立与高、中考改革和人才培养与选拔相匹配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评定办法,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综合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趣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三级联动课题研究机构,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反思、合作、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实验教学,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创新实验教学方式,规范实验教学实施,提高教师实验教学能力,保障实验教学条件,强化实验教学安全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建立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机制。以学科拓展和活动拓展课程为平台,从组织管理、师资培养、学生选拔、师生激励等方面探索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机制,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游泳、足球、武术、田径、舞蹈等拔尖创新人才。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等资助,根据学校奖励制度,为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各类奖学金,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评价与奖惩机制。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由“师规+常规+能力+绩效”四个综合评价维度和“学生+教师+学校”三个层次的民主问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在岗教职工每学期评价一次;建立由“量化记分+考评结果+专家投票”的岗位晋升、职称评定办法和奖惩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学校推荐和鼓励优秀教职工参加全国、省、市各类荣誉评选。学校每月评选月度“优秀教职工”,每年评选十佳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等,采取民主问卷与考核量化相结合的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师仲裁申诉委员会(隶属学校工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以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为原则,全体在岗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除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外,学校建立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增量+奖励绩效工资”组成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进修发展机制。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实行“青蓝工程”师徒结对机制,建立骨干教师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青年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学校的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与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二条 建立校友会组织。学校校友会是联系各届长郡梅溪湖中学校友的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扩大学校影响力;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成立“长郡梅溪湖中学校友奖励基金会”,设立奖教奖学和助教助学基金,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与社会监督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促进学校持续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学术交流,建立国际教育交流机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